罷工
罷工行動,或被簡稱為罷工,是工人為了表示抗議,而集體拒絕工作的行為。在以集體勞動為重的工作行業,如工廠、煤礦等,罷工往往能夠迅速得到僱主、政府和公眾的迅速注意,從而工人所提出的要求就更可能獲得保證。在西方國家,罷工在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工業革命發生期間產生了關鍵的作用,成功迫使了政府修改政策、甚至倒台。
罷工並非現代人所創的概念。埃及法老王拉美西斯三世在公元前十二世紀在位期間,皇家墓園的工人就發起了罷工,這是一般歷史學家認為世界上的第一場罷工,顯示著工人階級首次獲得重視。本次事件在紙莎草紙上有詳細的歷史記載,保藏於義大利的都靈市埃及博物館(Museo Egizio di Torino)[1]。
1934年的美國明尼蘇達州,手持鐵通的罷工工人與警察於明尼阿波利斯街頭發生武力衝突。
不同種類的罷工[編輯]
大多數現代罷工由工會組織,主要目的是反對僱主所提出的政策。非工會組織的罷工可能是因為工會並不認同罷工策略,也可能是因為工人根本沒有聯合組織。很多國家都沒有保障無組織罷工的法律權利。也有國家規定罷工必須經過工會正式投票表態,才能得以合法地進行;英國是其中一例。
罷工的工人群眾可能會聚集在工作場所外面,勸說其他同僚參與罷工,或嘗試阻止僱主與客戶的交易來往。零售或服務行業的罷工稱為「罷市」。另一種罷工方式是工人留守在工作場所內,但拒絕工作或拒絕離開。
也有罷工工人會以只完成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以示抗議,此方式稱為「怠工」或「按章工作」。例如,工人可能會格外嚴格地執行所有安全守則,從而減低工作效率;又或者拒絕超時工作。這些罷工方式在部份國家[哪裡?]是被勞工法律明確禁止的。
在學校內,學生集體拒絕上課的行為稱為「罷課」,教師集體拒絕教課則稱為「罷教」。
罷工工人可能都屬於同一個勞工組織、同一個僱主、單一個工作單位;也可以是整個行業、城市甚至國家的工人進行集體罷工,有的罷工會與學生罷課一起進行。
也有員工集體請病假,來表示抗議的罷工方式。而所謂「絕眠罷工」指工人持續工作不睡覺,以至體力漸消而無法工作。
法律禁止的罷工[編輯]
部分國家明確禁止所有公共事業的員工參與罷工。美國的《鐵路勞工法案》明確限制了航空和鐵路業員工可以合法進行罷工的場合。美國的《國家勞資關係法案》則容許罷工,但也禁止了某些罷工可導致國家危機的行業,如公共運輸工人及公務員。
大部分極權國家完全禁止罷工,在一些共產主義政權,如前蘇聯,罷工被視為反革命行為,是一律禁止的[來源請求]。某些國家,如墨西哥,罷工雖不違法但會受到政府的嚴密監察。
台灣的罷工[編輯]
遵循中華民國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的合法罷工,需先成立工會,而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則限制不得成立工會,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亦有所限制,唯教師經爭取後已可成立工會。
工會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無效後才能進行罷工投票,罷工投票需透過直接、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後方得宣告罷工。但對於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勞工、學校勞工,則另規定不得罷工,而對於水、電、瓦斯、醫院、銀行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工,罷工權亦有所限制。
但由於上述多項限制、許多工會由資方所掌握形同虛設、分紅體制導致無法成立工會、法律對勞工之保護不足,積極參與工運之勞工往往在事後遭公司冷落甚至解僱,以及勞工本身參與意願不足等原因,一般認為在台灣合法罷工的難度相當高。
案例[編輯]
2005年12月20日,美國紐約公交系統工會屬下3萬4千多名員工在與市政府僱傭合同談判破裂後開始大罷工。[2]數以百萬計的紐約市民冒著嚴寒步行上班。[3]12月22日,在受到當局「逮捕工會領導人」的威脅後,紐約交通工人工會領導人投票決定結束長達三天的交通大罷工。[4]
2016年6月24日,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