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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友血案

劉邦友血案
日期 1996年11月21日
早上8:00-9:00(UTC+8
地點 台灣桃園縣桃園市
目標 不明,疑為桃園縣長劉邦友
形式 謀殺屠殺
武器 槍械
死亡人數 8
受傷人數 1
主兇 不明
參與者 2(可能)

劉邦友血案[1]是1996年11月21日早晨,發生在桃園縣第十二任縣長劉邦友官邸的一起震驚台灣社會的槍擊殺人案件,造成八死一重傷,其中包括劉邦友本人。劉邦友也因而成為台灣地方自治史上第一位於任內遇害的縣市首長。

 

事發經過

被害者與涉案人員

被害者一共九人:當時的桃園縣長劉邦友、縣長的機要祕書徐春國司機劉邦明、官邸警衛劉明吉劉邦亮、官邸幫傭劉如梅、桃園縣議員莊順興鄧文昌衛生局技士張桃妹。被害者們被兩名身著雨衣歹徒挾持到官邸警衛室中,以近乎槍決的方式槍擊頭部,結果造成八死一重傷,只有縣議員鄧文昌在急救後死裡逃生。

偵查過程

由於鑑識人員到場時,犯罪現場已因急救人員急於搶救被害人而遭破壞。據《時報週刊》報導,部份警察於犯罪現場採樣時,又未帶手套,使現場遭受進一步之破壞。加以歹徒行徑違背一般常理,使警方難以判斷凶手是針對何人、何事而來,唯一的倖存者鄧文昌則因腦部嚴重受創,記憶受損,故未能作證。另外一位目擊者則因個人精神狀況持續不佳,亦無法作證。

後續影響

在此案發生後的半年內,台灣又接連發生彭婉如命案白曉燕命案兩件重大刑案,被視為台灣治安嚴重敗壞的開端,更間接釀成中央政府政治危機。另由於此件命案未能偵破,係因人們忽略犯罪現場完整保存之重要性所造成,故命案發生後,社會開始意識到完整保存犯罪現場之重要性。警方在刑事鑑識上也更嚴謹,不像過去那樣重人證物證

 

 

劉邦友血案,李昌鈺說:“就是他幹的”

我在2010年7月4日參加「台灣平民政府」的成立大會,地點:交通部綜合大樓會議廳(雖我不認同這個組織),結速完遇見陳媛河女士證實劉邦友血案的真實性

陳緩荷與李昌鈺合照

 

1996年11月21日:早上,劉邦友在桃園縣長官邸被不明人士以行刑式手法槍殺,同時在官邸內的縣長的機要祕書徐春國、司機劉邦明、官邸警衛劉明 吉、劉邦亮、官邸幫傭劉如梅、桃園縣議員莊順興、鄧文昌、衛生局技士張桃妹均被相同手法槍擊頭部。唯一的倖存者縣議員鄧文昌雖腦部中槍,經送醫急救後死裡 逃生,但智商僅如幼童。

台灣最大刑案劉邦友血案,李昌鈺博士有重大突破。馬英九執政後一再強調人權立國,而自由民主是台灣最引以為傲的價 值。身為劉邦友血案重要線索,我是在政府保護下被警察挾持關進監獄迫害。在國際刑警調查,紐西蘭和澳洲總理來函致意,官員不理媒體不報.解嚴後20年要透 過網路曝光,對台灣的民主是大大諷刺.我希望透過連署督促政府公開真相,同時嚴懲肇事者。

 馬英九哈佛大學老師孔傑榮憂心台灣司法不公,馬政府辦綠不辦藍,其來有自。本該是階下囚的吳伯雄扶搖貴為國民黨主席之後,不但公然嗆總統有種抓他,並且挑釁司法用軍法審判他,請問特偵組在那裡?


本人作為劉邦友血案重大線索,多年來生命一直受到威脅,生活在恐懼之中,連最基本的活動自由都失去了。政府保護受害人的識責何在?馬英九所謂捍衛司法人權從何說起?

 

馬英九當選之後,我向法務部長王清峰及總統馬英九陳情,結果完全沒有回應,而且也沒有保障我的安全。

 

2009年01月09日:有人膽敢到我的住處來,所幸被我撞見,才逃過一劫。之前吳伯雄請友人轉告:「給一億,不要住台灣。」

 

劉邦友血案案發至今已經十二年了,你聽過劉邦友血案嗎?你知道嗎?兇手已經找到了,卻沒有繩之於法,這個懸而未決的案子在旅美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 士和國內相關單位鍥而不捨的努力下,案情已經明朗。李昌鈺博士斷口直言:「就是他幹的」,知名記者張友驊向李博士求證過:「就是他幹的,還有別人。」我請 內政部長蘇嘉全向李昌鈺博士求證結果:有新方向(刊登在2005年11月21日聯合報頭版)。

 
我叫陳緩荷,資深新聞工作者,國立台灣大學畢業(1980),香港中文大學研究所,分別在台北長庚醫院,臺大醫學院,世界衛生組織(WHO),台灣資策會(III)擔任工程師,曾經在香港信報,香港經濟日報,台灣時報週刊,工商時報,獨家報導,擔任專欄作家。

國民黨副主席吳伯雄涉嫌劉邦友血案,此事經由前法務部長廖正豪調查有案,因我是劉邦友血案重大線索,據知情人士透露,吳伯雄派人追殺我,吳伯雄曾擔任內政部長十年,他利用在警政系統的良好關係對付我。

1997年5月和7月:我分別向法務部長廖正豪陳情,法務部展開調查,調查顯示,我被追殺的案子已成為劉邦友血案的重大線索.

1996年11月21日:桃園縣長劉邦友任內在官邸被殺害,同時殺害的還有另外7人,此案至今懸而未破,

根據1999年11月22日:中國時報記者李作平報導,劉案的兇手是警察。國際知名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說"就是他(吳伯雄)幹的.".李昌鈺說李登輝不要破.

台灣總統李登輝關心劉邦友血案,將其列為最重大案件,本人也受到保護,但是1998年 7月,法務部長廖正豪卸任後,我的安全保障就沒有了.

1998年8月:初即有人找上住處,我在住所天主教會險遭不幸;

1998年08月11日:在台北榮民總醫院遭險境,得到蔣仲苓國防部長協助,

1998年08月15日:我在北台聯合報被挾持;

1998年08月19日:我被跟蹤到台大宿舍,李鴻禧教授報警送我離開;

1998年10月12日:我到台南避難,接待我的友人王群光,蔡賽美受到外界壓力,在連戰副總統官邸的警衛協助我離開.

1998年10月16日:我住處友人陳偉德告知受到外界壓力,限我3日內離開;

1998年12月05日:我到信義分局筆錄說吳伯雄要追殺我,當天即有人到我住所以恐嚇語氣說話;

1998年12月07日:內政部長黃主文說他處理了。

2000 年02月02日:在立委施明德助理陳涓淇陪我同前往台北刑事警察局筆錄,被刑事警員挾持不讓我離開,並且由信義分局扣留準備遣送出境,後來由大馬友誼中心 代表Dr.YusofAhmad協助,由友人王兆億交保離開。之後房東說警員多次到我住處找我,友人向我透露警員向 他們打聽我的行蹤,要通缉我,將我遣送出境.

2000年03月07日:友人告知警方到我住處要人,我應找個地方避一避;

2000年03月08日:我去世貿向波蘭駐台官員求助,我的行蹤明顯受到監視。

2000年03月底:我向內政部長黃主文投訴我的安全顧慮,黃主文對我說要我不要到處亂跑就沒事.

2000 年04月18日:我被台北信義分局警員楊培雄,Adam和黃美慧挾持(在台北市敦化北路102號馬航公司前門,時間下午二時半)並拘留(沒有公文),根據 台灣拘留法,任何外國人被拘留15天即應有權免於繼續拘留,此外,在我被挾持之前,台北市警察局長王進旺也已將我的陳情(吳伯雄涉嫌劉邦友血案),以公文 函送台北市刑大和信義分局,但卻沒有受到重視。

2000年05月05日:大馬友誼中心高級官員Mr.Hashim到拘留所見我,他要我簽收旅行文件,我說我的護照仍然有效,拒絕簽收.Mr.Hashim說我表弟從大馬寄機票,我說沒交代拒收.

我說要見Dr.Yosuf,Dr.Yusof在2000年5月8日到拘留所見我,說台北市警局長有公文在哪裡,我說公文可以查明,Mr.Yusof又問我楊培雄和Mr.Hashim說我的護照遺失,我說我的護照並未遺失,

2000年05月11日:大馬友誼中心 的一位職員到拘留所見我,並作筆錄(我沒有簽字),他說是奉Dr,Yusof之命,要協助我離開拘留所。

2000年06月:信義分局拘留所主任李明前伸張正義,寫簽呈給楊培雄有關我的拘留,之前李明前主任也曾告知該局外事科施科長和楊培雄有關台灣拘留法.而我在信義分局拘留50天內,楊培雄不准我對外聯繫.

2000年06月09日:我被轉送到三峽外國人收容中心拘留,第二天即2000年6月10日,拘留中心警員限制我20天不能對外打電話,當天拘留所新股長指示不讓我下樓或打飯,而當我去見張股長也不獲允許。

2000 年06月24日:我因細故被送到戒護所,張股長見了我說他們沒有理由這樣處罰我,因為我沒有案子,按理3日後我應在2000年06月26日離開戒護所,但 是當天值班女警員不讓我離開,多拘留我一天,事實上2000年6月27日下午有國外重要人士到拘留所諮詢我的情況。

2000年06月29日:友人王兆億在下午4點多非會客時間到拘留所見我說是奉楊培雄之命,他說要談條件.

2000年07月09日:拘留所女分隊長說第二天,信義分局警員要帶我離境,當天晚上我的行蹤即受到監視.

2000 年07月10日:早上六點多,拘留所女分隊長和一位女警親自到拘留室帶我出去,我說身體不舒服,後來我由南非籍馬美玲編號(2698)陪我下去,信義分局 警員說我的case結束了,我說我要回台北,因為我有很多事情要處理.信義分局警員即告訴三峽警員這件事(即遣送我)要謹慎,由於我拒絕被遣送,當天早上 我回拘留室之後,女分隊長和一位女警又到拘留室將我帶到戒護室女分隊長說這是長官吩咐的,我怕出狀況,只好順從之,後來我對張股長說他們要將我遣送出境.

張股長後來告知我將於2000年7月15日被護送出境.張股長要分隊長讓我打電話求援,但是分隊長不允許,

2000 年07月15日:楊培雄和兩位拘留所男警員到拘留室準備將我遣送,我拒絕在拘留公文上簽押,拘留所的一位男警員因此粗暴將我的手扭傷.強行拖我下樓,當時 Mr,Hashim已經在拘留所辦公室等候,我請他協助,Mr. Hashim說他無能為力,警員不會聽.事實上Mr.Hashim之前曾通知我的家人2000年7月10日到機場接我。

2000年07月 15日:我被遣送出境當天,楊培雄將我雙手扣上手銬,由黃美慧和一位警員護送到機場,在機場的航警局,Mr.Hashim交一本台灣馬來西亞單程護照給 我,並要我在護照上簽字,Mr.Hashim跟航警局接洽,讓我快速通關,我就這樣被遣送出境,我抵達吉 隆坡國際機場,移民廳官員問我的新護照的來歷,我告知我的居民證和護照都留在台灣,我是被挾持離開台灣的,移民廳官員收下我的新護照,並且開立一封公文,

日期就是2000年07月15日,要我在一個月後向吉隆坡總局說明原委,我向大馬警方報案,希望大馬警方向台灣政府討回公道,同時追究相關失責人員的責任,我向大馬警方敘述我在台灣的遭遇;

(1)我的安全受到威脅:由於涉嫌劉邦友血案的吳伯雄現在台灣位居要職,我是血案的重要線索,對他造成壓力,因此被相關人士以非正當手法遣送出境.

(2)台灣的一些官員告訴我:我的拘留是不合法程序,我可以向台灣當局申請國家賠償.

(3)我被台灣警員非法居留將近3個月,並且在不公正被遣送出境.

(4)由於我被遣送出境,我的重要文件包括身分證,護照,銀行提款卡都在原住處,(已託人取回 )這對我的生活和工作都造成困擾。

(5)前法務部長廖正豪曾告訴我說,我留在台灣比離開台灣安全,而Mr..Hashim卻沒有徵詢和調查這個案件下,強制安排我離境.Mr.Hashim作為一個大馬駐台官是否有責任保護國民?因為我不是在自由意願的情況下被押送離開台灣的.這是一種嚴重侵犯人權的做法。

2004年01月14日:本人入境時,海關人員即詢問我是否是第一次到台灣,我告知曾久居此,可見我的相關檔案已被消除。

2004年01月27及28日分別有人到我住處找人,我慶幸脫險。

2005年03月04日:下午,我現住處房東和一人突擊開啟我房門.我正巧在隔壁房,逃過一劫.

台灣知名記者張友驊曾找記者問李昌鈺博士得知“就是他(吳伯雄)幹的還有別人"

我希望台灣政府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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