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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代『火犁事件』的始末是?

昭和十年(1935)一月十二日於今台南縣柳營鄉發生「深耕事件」(又稱「新營事件」、「火犁事件」),起因於鹽水製糖會社以深耕犁鋤耕(即火犁深耕)毀損農作物,引起農民等圍集抗議。當地之郡警察課乃動員警察將手無寸鐵之農民及在場旁觀的民眾,甚至是幼齡兒童逮捕拘留達十一日,並將事後趕往瞭解緣由之地主劉明電逮捕拘留。雖經檢察官命令釋放仍不遵守,並以行政裁決(檢束)留置多日。劉明電之胞兄劉明朝(時任台灣總督府水產課長)向台灣辯護士協會申訴。沈榮當時為協會理事,乃說服多位日籍同儕組織特別委員會調查,咸認為嚴重侵害人權,乃分別拜訪台灣總督及內務局長、高等法院檢察官長及總督府警務局長,並於二月十五日發表書面聲明,譴責警察嚴重侵害人權。最後,迫使警方承認行為失當,並決定非經地主或耕作人之同意而得犁耕。此為日本統治台灣五十年來,台、日籍辯護士不分族群為保障人權團結行動之事件。2

  昭和十二年(1937)台南地方法院民第四三一號請求讓受債權事件,沈榮受委任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原告則聘日籍辯護士皆川富次為訴訟代理人。該案係因訴外人林某與被告鄭某訂立契約,將其妹賣於林某經營之酒店為藝妓為期十年,林某並付被告四百萬酬金,並有被告汪某為連帶保證人。因被告鄭某之妹只在酒家二十餘日即逃亡,鄭某既無法履行契約,故應與汪某連帶返還四百萬圓並法定利息。林某後將酬金並利息之請求權讓予原告,故乃有本件訴訟。沈榮擔任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以林某與被告鄭某所訂立之以鄭某其妹擔任娼妓契約違反善良風俗應屬於無效,為以不法原因之給付,故依民法之規定,應不得請求返還。被告卒獲勝訴,法院駁回原告之請求。3

  昭和十八年(1943),公學校教師李欽明、黃梱、黃嘉宗、李啟明、李明振、顏老牛、林春泰等,藉訓話機會向學生灌輸民族意識,並整合東京台灣學生之抗日分子,在台灣各地設立組織俟機暴動,被舉發後,檢察官提起公訴求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被告等均坦承不諱,不僅不求減刑,反而欲為其他被告承擔罪刑,沈榮乃向法官訴之以情,終僅獲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http://www.xiachao.org.tw/i_f_page.asp?repno=583

劉明電とは - コトバンク

 

-1978 中國哲學家。
光緒6月27日出生在台灣的27個。日本的一項研究之後,德國海德堡我學會在這種大的。中日戰爭爆發期間,郭摸箬 -幫助(核松弱)日本逃逸。戰爭結束後,它參與了建立在白天海外中國民主促進會議顧問聯誼會。1978年8月28日去世。78歲。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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