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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腐敗

 
 

政治腐敗,通常簡稱腐敗貪腐貪污等,指貪官利用公權力或職務之便,牟取特定族群團體、或個人經濟政治、或宗教利益。所有形式的政府都可能在實踐中出現政治腐敗。腐敗的程度可以有天壤之別,從利用影響力作某事而牟利、到機構性行賄、到作假。腐敗有時候跟犯罪集團連繫在一起,協助他們販毒洗錢販賣人口、強迫賣淫誣告構陷異己等。腐敗的定義因不同國家或法律體系而有不同。有些政治募款的行為在一個地方可能合法,卻可能在另一個地方屬非法。

「腐敗」在中國民眾的日常生活中還有另一個用法,是會面聚餐或進行其他消費性消遣活動(比如在卡拉OK包廂唱歌、出遊等)的意思。該用法可能是來源於政府官員政治腐敗的一些形式,例如:公款吃喝或消費。但如果此詞用在此處,通常屬於調侃性質,並無諷刺意義。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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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社會常被稱十官九貪。劉澤華與王蘭仲的《論古代中國社會中的貪污》稱「西周時已有貪污受賄的記載」。李新說:「廉吏十一,貪吏十九。」[1]南宋中期,黃榦知漢陽軍,感嘆說:「到此,百怪皆有,真不成世界。以虎狼之暴、盜賊之狡,而當方面之寄,視百姓如草菅,視僚屬如奴隸,此豈可入其境哉。」[2]汪藻說:「自崇寧以來,功利之說興,士大夫不復知有廉恥。贓污之人橫行州縣,非特不憂繩治,而挾貲諧結者輒得美官。故小人相效,於入仕之初即汲汲乾沒,以不能俸外經營為恥。此風相承,至今未殄。」[3]

明太祖朱元璋嚴厲對付貪污明朝建立初期,大小官吏貪污滿六十即判死刑,朱元璋還喜歡利用剝皮刑罰伺候這些貪官。

清聖祖康熙對貪污恨之入骨,說,「朕恨貪污之吏,更過於噶爾丹」。但他也曾說:「要杜絕貪污根本不可能」,晚年甚至允許官員貪污,以致政風敗壞,如大臣索額圖明珠徐乾學高士奇等,皆肆無忌憚地貪污公款,當時的民謠說:「九天供賦歸東海(徐乾學),萬國金珠獻澹人(高士奇)」。歷史學家何炳棣研究明清兩朝地方官員的俸祿,直指官員薪俸低微,僅可糊口,縣太爺還要聘請「案牘師爺」、「刑名司爺」,其薪俸全由縣太爺個人支付。故明清兩朝的地方官,能做到畢生清廉的實在不多見,可以說「下官賄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賄以庇下官之貪,上下相蒙,打成一片」[4]

縱觀任意國家和歷史上的起義和革命,其起因都是官吏的政治腐敗打倒了執政。所以說世界革命史就是一部打倒貪腐官吏的歷史。

形式[編輯]

  • 貪污:指政治人物以不正當的手法將公共資金公共財產以法律未有規定的形式據為己有、利用、或牟利,從而引至其他人的利益受損。其手段包括竊取或侵佔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以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 賄賂:賄賂是基於職務上之行為,或基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及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賄賂必須有兩方才能完成:行賄者與受賄者。
  • 利益輸送: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職權的影響力,以綁標或其他非法手段,將公共財產搬予私人。
  • 賣官: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職權的影響力,將其轄下的職位私自販賣,藉以牟利。
  • 圍事: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職權的影響力,私自介入民間企業的經營權爭奪、商業糾紛……等,防礙自由經濟市場的正常運作。

政治募款或政治獻金[編輯]

這些跟賄賂一樣,都是拿錢給政治人物的行為,但政治獻金及政治募款是維持民主政治的必要作為。法律必須制訂標準判斷哪些是政治獻金、哪些是賄賂如果標準或執法有問題,會有以下後果:縱犯貪污政治人物、讓政治人物蒙受不白之冤、商人不敢(公開)捐錢給特定政黨或財團對政治的控制力過強。

政治獻金理論上只有在選舉期間可收,而且收取金額有所限制;但由於法律限制過嚴(政治獻金若要合法,根本無法支付競選所需),因此常見超收或在規定期間以外收受政治獻金,用私人帳戶處理政治獻金也很常見,這些都會引發是否為貪污或收賄的爭議。

滋生條件[編輯]

  • 不良的行政體制
    • 決策權力集中於不須對人民負責的人手中
    • 缺少民主機制,或民主機制不運作。
  • 資訊匱乏
  • 利誘機會或機制
    • 公有資本的大型投資
    • 低收入的公務員
  • 社會條件
    • 自私自利、封閉的菁英階層或太子黨
    • 無文化、冷漠、或愚昧,尤其是對政治選擇權沒有足夠公共意識的民眾
  • 法律漏洞
    • 法治不健全
    • 分別政治獻金與賄賂的標準不夠完善、公正
    • 司法單位有意或無意對涉及的政治人物予以縱容,甚至依照政治立場、黨派判決
  • 選舉活動不完善
    • 競選活動過於昂貴,但合法政治獻金因為法令過嚴,不能支付所有花費
    • 政府對候選人的補貼過低,競選經費財團金援比例過高
    • 沒有足夠預防賄賂或非法獻金的措施

程度測定[編輯]

沒有直捷了當的統計學方法來測定腐敗的程度。透明國際是一個主要的反腐敗的非政府組織,每年公佈三項指數:清廉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CPI,基於專家對不同國家腐敗程度的印象);行賄指數(Bribe Payers Index,BPI,工業化國家的公司在外國行賄的意願度);全球腐敗壓力表(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通過公眾調查訪問獲得其對各國腐敗情況的態度與經歷)。世界銀行也收集一系列的腐敗數據,包括一組行政指數

2005年透明國際公布對159個國家或地區的清廉指數[5]。其中,20個腐敗程度最輕的國家或地區分別是(按清廉順序):冰島芬蘭(並列第1)、紐西蘭(位列第3)、丹麥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亞奧地利荷蘭(並列第11)、英國(位列第11)、盧森堡加拿大香港德國美國法國比利時愛爾蘭,他們的清廉指數界於9.7至7.4。

16個腐敗程度最重的國家是(按腐敗順序):查德(位列第158)、孟加拉(位列第158)、土庫曼斯坦(位列第155)、緬甸(位列第155)、海地(位列第155)、奈及利亞(位列第152)、赤道幾內亞(位列第152)、象牙海岸(位列第152)、安哥拉塔吉克(並列第144)、蘇丹(位列第144)、索馬利亞(位列第144)、巴拉圭(位列第144)、巴基斯坦(位列第144)、肯亞(位列第144)、剛果民主共和國(位列第144),他們的清廉指數界於1.7至2.1。

在東亞,香港的清廉指數為8.3,列第15位;台灣的清廉指數為5.9,列第32位;中國大陸的清廉指數為3.2,列第78位。

2011年貪腐印象指數[6]

落馬官員最多的國家[編輯]

根據大赦國際2013年公布的相關統計資料,1990-2012年在幾個對貪腐量刑最嚴厲的國家,行政官員年均被追究刑事責任數量如下(單位為「人」):

極多:

  • 中國(32727)(總人口13億)

多:

  • 衣索比亞(9727)(總人口9100萬)
  • 埃及(9150)(總人口8500萬)
  • 越南(8277)(總人口8800萬)

較多:

  • 伊朗(7339)(總人口7500萬)
  • 巴基斯坦(7125)(總人口1.8億)
  • 俄羅斯(6994)(總人口1.4億)
  • 孟加拉國(6442)(總人口1.7億)
  • 印度(6024)(總人口12億)
  • 朝鮮(6006)(總人口2400萬)

註:

  1. 一些數據為孤證,無法證實
  2. 中國、伊朗——自1990年代以來,是世界上,僅有的兩個行政官員被追究刑事責任人數持續遞增的國家。
  3. 印度——自1990年以來,在人口超過1億的國家中,是行政官員被追究刑事責任人數降幅最大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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