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 (法律)]

 十惡中國古代法律對十種重大犯罪的總稱。
 

中國古代對重大犯罪的法律判定從起便逐漸形成,及至《北齊律》正式明確了「重罪十條」,隋朝開皇律》又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發展為「十惡之條」列入律典,其後歷代均相繼沿用。

而所謂「十惡」,原本並非中國古代的專門法律術語,而是佛教術語。學者周開平認為《開皇律》借用了這個概念並賦與其全新的法律內涵,體現了當時佛教中國文化的影響。[1]而今十惡在中文裡已經具有了宗教上和法律上的雙重含義。

 

 

內容[編輯]

  • 謀反:指用各種手段圖謀推翻王朝的統治,奪取皇位的活動,被視為最大的犯罪,列十惡之首。
  • 謀大逆:指圖謀毀壞皇帝宗廟陵墓宮殿
  • 謀叛:指圖謀背叛國家。這與首惡的「謀反」不同,謀叛是叛逃到其它敵對國家。
  • 惡逆家庭內部或一定親屬間卑幼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 不道:犯罪者手段殘忍。殺死無罪的人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體、製造施用巫蠱詛咒
  • 大不敬:侵犯皇帝尊嚴的行為,包括企圖盜竊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調製御用藥品出錯、製造御用車輛船隻鬆散不堅固、準備御膳觸犯皇家飲食禁忌。
  • 不孝:對直系尊親屬有忤逆言行。這裡是指咒罵、控告以及不贍養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輩死後亡匿不舉哀,喪期嫁娶作樂。
  • 不睦:親族內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包括毆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長以及小功尊屬。
  • 不義:違反正常道義的行為。這裡是指毆打、殺死長官(一般指州縣長官),丈夫死後不舉哀並作樂改嫁等。
  • 內亂:親族內部紊亂人倫的行為,例如與祖父、父親的外家通姦

十惡不赦[編輯]

在《開皇律》中,貴族官員在法律上享有特權。凡是在八議範圍內的人或七品以上官吏犯罪,都可以減罪一等。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用贖罪。但十惡是不包括在這些之內,因此有「十惡不赦」之說。

而到了後代,每逢帝王大赦天下,也只有十惡大罪是絕對不會被赦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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