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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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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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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界的同性戀行為

Category:性傾向
性專題首頁

同性戀有三個分別的意義。

  1. 同性戀傾向。或稱同性愛、同性吸引等。男同性戀女同性戀性傾向的種類,是相同性別之間的個體產生愛慕情感性吸引性行為吸引的現象。
  2. 同性戀行為。或稱同性戀生活模式。基於同性吸引,從而選擇這種包括同性之間的情感倚賴及性行為的生活模式。跟安樂死及死刑一樣, 這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道德倫理課題, 特別是男男性行為(或稱肛交)。
  3. 同性戀運動。或稱同志運動, LGBT(女及男同性戀, 雙性戀, 跨性別) social movements。 這是一場高度政治化的社會運動, 推動者未必有同性戀傾向或行為。自由主義者及性解放運動人士形容同性戀是一種自我身份認同和社會標籤,同性戀曾經被認為是一種性慾倒錯,但不被自由主義者認可。他們解釋,同性戀作為少數群體沒有被視為錯誤的原因,就像左利手一樣。但是就於社會的常態意識、傳統或者宗教信仰等方面考慮,會認為同性戀是不可以接受的,過去及今天一些國家甚至對這一群體產生恐懼、排斥乃至憎惡,但仍有一班中間派人士,他們不恐懼及同性戀,但對其訴求有所批判及質疑,但在自由主義者眼中,他們仍然是恐懼同性戀。歷史上曾有過接受同性戀和壓制同性戀的時期,例如古希臘同性戀古羅馬同性戀。部分國家,如北歐、西歐各國及美國數個州,最近幾十年的發展趨勢是增加同性戀的透明度、認同度、及提高同性戀者的法律權利,包括婚姻領養、醫療保健等等。此外,動物同性戀現象、性傾向和生物學也是被社會、各界所廣泛注意到的議題。

在以上的三種定義中,社會人士有不同立場的組合: 如有人全都反對(如伊斯蘭教, 美國宗教右派及傳統中國文化); 有人不反對同性戀傾向, 但對同性戀行為及同性戀運動有保留或反對(如香港性文化學會及明光社); 亦有人雖然反對同性戀行為但仍支持同性戀運動(如左派基督徒); 亦有人認同同性戀行為但反對同性戀運動(如法國的Xavier, 他是反對同性婚姻的同性戀者);當然亦有人全都支持。

 

語源

西洋語源

1868年匈牙利作家Karl-Maria Kertbeny的文最早出現Monosexual, Homosexual的字眼

「homosexual」一詞是現代概念。據目前所知,這個單詞最早出現在匈牙利作家Karl-Maria Kertbeny的一篇文章中。19世紀末,德意志帝國頒布新憲法,對發生男性同性性行爲的人判處一到四年的監禁。Karl-Maria Kertbeny撰文抨擊並抵制該法令,並首次創出單詞「homosexual」,以用來替代當時廣泛使用的帶有貶義色彩的「pederast」(雞姦者)一詞。Kertbeny認為許多男同性戀比普通的男人更有男子氣概,並且他們比那些由於性慾過剩而犯下諸如強姦、傷害罪行的異性戀更優秀。Kertbeny希望他的新詞和對這個詞的解釋能對廢除德意志帝國刑事法第175條有所幫助,但該法條仍於1871年通過並施行。60年後,其成為納粹政府屠殺同性戀的法源。

單詞「homosexual」直接翻譯指「同性的」,來源於希臘語前綴「homo-」(表示「相同的」)和拉丁詞根「sex」(表示「性」)。而其他的意指同性戀的詞彙,例如「homophilia」和「inversion」現在已經不再使用。

這個單詞後來被德國精神病學家,《性精神病態》(Psychopathia Sexualis)一書的作者,理察·克拉夫特·埃賓和其他的醫生接受,並將它作為醫學用語使用在病理學診斷方法中。

隨著心理學的產生和發展,「homosexual」開始成爲對醫學臨床研究中被用來指代一種精神疾病的稱呼。因爲這個緣故,在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於1973年將「homosexual」從精神疾病列表裡刪除之前,「homosexual」一詞一直被同性戀者認為是一個帶有污衊性質的詞彙。因此,西方同性戀者很少使用「homosexual」這個詞來稱呼自己以及同性間的性行為。

後來,「gay」這個隱諱語開始流行起來,並受到同性戀者的認同,成爲稱呼同性戀的一個更得體的一個稱呼。英文單字「gay」,本意指「感覺快樂的」,「使人高興的」,但原始的改意者已不可考。19世紀,妓女開始被戲稱為「gay women」,與此同時人們把那些遊手好閒的花花公子稱為「gay」。20世紀初,美國的部分同性戀開始使用「gay」這個詞作為自己自身的標籤,以區別於在病理和臨床上被廣泛使用的詞彙「homosexual」。到了20世紀6070年代,美國同性戀群體強烈要求各個媒體在報導和播放涉及同性戀消息時用「gay」取代「homosexual」,作為回應,「gay」這個詞彙開始逐漸被媒體接受和使用。但實際上,這也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如直到1989年,美國主流媒體之一的《紐約時報》才最終接受「gay」這個詞用以指稱同性戀。

沃倫杯上的圖案顯示,在公元1世紀中葉,一名成年的古羅馬男人與年輕男子正在進行肛交,年輕人可能是奴隸。杯子在耶路撒冷附近發現。

現在,「gay」通常被使用來指稱男性的同性戀者,而對於女同性戀者,則更多使用了「lesbian」來稱呼,後者來源於古希臘的一個小島的名稱Lesbos(萊斯博斯島)。這個小島位於愛琴海中、土耳其西北部沿岸附近,多石山,是伊奧利亞人的一個重要居住地。公元前7世紀時,萊斯博斯島以其抒情詩人而聞名。在這些詩人中,最著名的是女同性戀詩人薩福(Sappho)。 「Lesbian」本意指居住在該島上的人,但自薩福以後,「Lesbian」這個詞彙開始有了新的註解。19世紀末,醫學界開始使用「lesbian」 來指稱與薩福有同樣性傾向的女性。從那時起,「lesbian」開始包含女性同性戀的含義,並被廣泛使用起來。

其他一些稱呼同性戀的英文詞語,例如「fag」、「faggot」[1]、「homo」和「dyke」等,都是具有貶損意義的稱呼同性戀者的代稱。現在所興起的稱呼性少數社區的單詞「queer」本來也是具有貶損意味的詞語,但是隨著性少數社區內部的使用,這個單詞開始受到性少數社區的認同,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接受這個稱呼。

中文語源

清朝時期的畫作,一名女子正在偷窺一對男性戀人。

中國歷史古代,並沒有「同性戀」這個稱呼,而是使用更爲隱諱的詞語表達:

其他尚有「男風」、「男色」、「走旱路」、「兔兒」等詞婉指男同性戀現象。李漁肉蒲團》內記家童書笥、劍鞘,「兩個人物都一樣妖姣,姿色都與標緻婦人一般。」

在現代中文口語中,「同志」一詞漸漸演變為社會對同性戀群體的代稱及該社群之間的正式稱呼(例如「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團體),但在其他場合下,該詞語的原意不變。也有人使用「同性愛」這一較中立、中性的近義詞。此外還有港澳粵語中,吸收英文單詞gay後衍生的「基」,用來指代同性戀。但是這個詞語通常具有貶損意味。臺灣人則因為台語的「假」與「gay」諧音,俗稱男同性戀為「假」或「甲」。

其他帶有貶損意義的單詞還有「玻璃」等。在某些地區的方言中,還把男同性戀者稱做「飄飄」。在廣東福建地區,也有以結拜兄弟轉化而來含有同性戀意味的契兄弟稱呼,由於契弟被污名化,結拜兄弟中,年長者稱呼年幼者為契細佬

古希臘人表達男性間的愛,同性間的愛情在古希臘人間被廣泛接受

隨著網路和同性戀酒吧的出現,更多的中文詞彙在同性戀社區內部出現。這些詞彙通常是非同性戀社區的人所不熟知的。例如在台灣,Motss(Member Of The Same Sex)通常使用於BBS這種網路系統上。

在女同志族群中,「頂」或「T」指特質傾向於陽剛,或外貌喜歡作男性化/中性化裝扮者(「T」來自英文的Tomboy, 但「Tomboy」的本義並沒有同性戀的意思);「底」或「P」指裝扮、行為、氣質陰柔的女同志,台灣女同志文化中的頂/底之分,相當於西方的 Butch/Femme。「底」這個詞在最早是相對於頂而來,指「氣場上在頂之底下」,但近年來,底的主體性已經逐漸浮現,用以泛指氣質較陰柔者。 Uncle指年長的頂。這個詞起源於60年代,是女同志用來對長輩的尊稱。而「拉子」、「拉拉」或「蕾絲邊」這些由Lesbian諧音而來的詞彙,最早出 現在台灣作家邱妙津的女同志小說《鱷魚手記》裡,於1990年代開始流行於台灣。

男同志亦有其一套使用的名詞與用語。例如台灣同志文化術語裡較普遍的用語是「C貨」,是由英語「Sissy」及「Nancy」所衍生而來,指氣質陰 柔的男同志;Macho Queen(金剛芭比)指外貌非常陽剛,身型健壯,但隱約有陰柔特質或動作及想法的男同志。另外如同於女同性戀者的「頂」與「底」,台灣男同戀者一般也分 為「攻」(普通亦可稱『哥』)、「受」(亦可稱『弟』)兩種角色。但兩者主要的差別並不是女性化或男性化的程度,而是保護及依賴兩種概念,但一般而言,其 區分是不明顯且無確實定義的,主要是排陰柔氣質的男性。

此外,男同志之間也有以身材外型區分對象的隱誨稱呼用語。此類用語通常以動物來形容自己或對象的外貌;「猴」指體型外貌上較為陰柔、嬌小、瘦削的男 性,「狼」指體型精實、外貌陽剛的男性,「熊」指體型高大、壯碩、外貌較粗獷、蓄鬍的男性,「豬」則被用來指稱體型圓胖的男性、外貌上白淨或粗獷皆有,但 由於「豬」一詞有貶抑之意、以及過度針對批評他人外貌的意味,因此也有另外一種「胖熊」的稱呼。

另外,因李安之電影《斷背山》奪得奧斯卡,「斷背」一詞亦成為同性戀之別稱。

歷史

同性戀研究

男同志標誌

同性戀行為的生物學基礎,是一個爭議頗多的研究課題。在關於什麼因素決定一個人的性傾向問題上存有很多爭議(特別是關於環境基因方面的爭議):究竟性傾向是天生的還是後天的?是不可變的還是可選擇的?有些人認爲同性戀是一個學習行 爲,但也有人認爲,如果同性戀是一種學習行爲的話,應該可以通過讓同性戀者學習異性戀者的性覺醒、性刺激和性行爲來改變同性戀取向,但是這事實上是很困難 的。他們聲稱一定有一種先天的因素使得大部分人們對異性產生性慾,這些因素也在同性戀者身上體現,只是同性戀是其中非典型的例子。

二十世紀初,同性戀在西方社會仍普遍被認為是罪;在心理學與精神病學正式成為醫學其中一支後,同性戀則被認為是精神病的一種。到了二十世紀下半葉,部份醫護人員及生物學家已放棄這種想法。1973年,「美國精神醫學學會」 亦把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中去除。在世界的其他一些地區,雖然還沒有對同性戀產生的原因和其是否為天生的達成一致的意見,卻 仍然堅持同性戀是一種疾病或精神疾病。由於來自同性戀組織的抗議,美國對這方面的研究不再提供支持,但是科學界對此的看法和世界上人們對此的想法並沒有達 成一致,很多反對同性戀運動的人認為這是西方要把他們的價值觀強加到他們的文明中的企圖,因此他們把反對同性戀作為反對世界新秩序壓迫的手段。

在中國,同性戀直到2001年還是被「中國精神病學協會」分類為精神病,但2001年新版的《精神病診斷和統計手冊》已將同性戀從名單項目中取消。 中國精神病學協會8,000名成員認為,同性戀並不是反常行為,而同性戀者亦能帶領完全正常的生活;這項決定標誌著中國社會中的保守主義者,開始容忍同性 戀少數族群,但是同性關係仍然是一個禁忌話題。[2]

一些科學研究顯示[誰?],通過對同性戀者的大腦解剖,發現同性戀男性的大腦與異性戀女性的大腦有相似的地方,而與異性戀男性的大腦有區別。其他的發現包括同性戀男性的手指印與異性戀女性的相類似,如一個胎兒的手指印在16周形成。這表示同性戀可能是由基因決定的。對同卵雙胞胎的研究表示,如果其中一個雙胞胎是同性戀者,則另一個是同性戀者的比率增加50%。科學對同性戀的研究還很初步,而每一個新的發現都改變著科學觀察同性戀的方式。[來源請求]

一些宗教組織相信同性戀是一種選擇,並為同性戀者提供轉化療法來改變他們的性傾向。但是這些療法受到醫學界和科學界的批評,因爲它們帶來的壓抑感有時會導致治療者自殺,或自卑感。「美國精神學學會」已經於1997年通過決議,表示從事這種療法的醫生將被認爲是缺乏職業道德的。

坊間有不少同性戀文章資料庫(如Facts4LGBT),提供不少有關同性戀的中文文章,包括醫學、心理學、社會科學及法律的文章,是一個研究同性戀議題人士搜尋資料的地方。

同性戀者人口比例

目前沒有實際的同性戀人口統計,只有研究報告或抽樣的調查供作參考。同性戀所佔的人口比例根據不同的估計會有不同的結果,而且根據著名奧地利心理學家弗洛依德的研究,每個人或多或少可能也有同性愛的傾向,所以,同性戀所佔的真正人口比例,到目前為止並無真正答案;著名的金賽報告研究受訪的美國男性,研究出同性戀人口佔總人口比率10%;而很多其他調查結果則認為該比例約是從1%到4%。除此之外,在不同的調查中,由於「同性戀」的定義不同,所得的結果也會差別很大,但是大部份的調查皆同意下面的看法:

  • 具有多次同性戀經驗的人少於只有一次同性戀經驗的人;
  • 把自己完全定義為同性戀的人少於經歷過多次同性戀行為的人;

根據弗洛依德的心理學研究顯示,社會上每一個人均有雙性戀的傾向,所以擁有同性愛傾向的人所佔的真正人口比例,可能會是社會人口的全部,即100%。[來源請求]

但是另一位美國著名性愛專家金賽則在金賽報告指出,美國有37%的男性曾經在與另一個男性的接觸中達到不同程度的快感;而在另一個研究中,美國國家意見調查中心報告說只有大約0.7%的美國男性認為他們是絕對的同性戀者(參見注釋1),很多在美國和歐洲進行的隨機調查趨向於認為在過去有過同性性行為經驗的人的人數佔8%左右,而只有同性性行為經驗的人只佔2%左右。

金賽以後,大量大規模的跨文化調查始終顯示人群中的同性戀比例少於金賽所宣稱的,這些調查涵蓋了隨機抽取的上萬個對象。

但是,注意不同的報告都會因為測試者的隱瞞而產生偏差[3]

不同的差異廣大的資料通常被人引用,例如:

  • 斯密斯1991年對國家民意調查中心(National Opinion Research Center)報告[4]進行分析後表示到18歲,有5.9%的活躍男性有過男性的伴侶,但是18歲以後,只有1%的是同性戀,4+%的是雙性戀。
  • 由Christopher Bagley和Pierre Tremblay於1998年做的研究表示13.5%的男性「報告說有一定程度的同性戀」包括「自己聲稱的重複計算的同性戀(5.9%)和/或雙性戀(6.1%)」[5]
  • 1992年,NHSLS在報告中表示18歲以後的人群中同性戀佔4.9%[6]

通常來說,反同性戀者引用的資料通常顯示同性戀的比例是1%,而由同性戀活躍分子引用的資料則將近10%。

同性戀連同雙性戀異性戀,一起構成了「異性戀-同性戀連續性譜」的三大主要部分,諸多研究顯示同性戀人口佔總人口的13%,但在2006年一項研究指出,至少仍有20%的同性戀人口,不願透露自己的性傾向,因此這些數據可能低估了真實情況。[7][8][9][10][11][12][13][14][15][16][17]

同性戀與連續性譜

通常在異性戀的人群中,有一些會對同性產生某種程度或者臨時性的好感,相反的,很多把自己認同為同性戀的人,或傾向於同性性行為和維持同性性關係的人,也同時維持著與異性的性行為或維持長期的異性戀關係。這些維持著同性性行為的異性戀實踐者通常被認為是「躲在櫥櫃」裡的人群的一部分,或是那些隱藏自己的同性性傾向的人,這個群體的數量會隨著社會對同性戀者寬容程度的提高而減少。

有一些研究,特別是金賽在他的《男性性行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1948年)和《女性性行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Female,1953年)中提到的實驗,金賽的試驗要求受訪者在一個由絕對同性戀到絕對異性戀連續變化的性傾向譜中評估自己的性傾向,然後對受訪者的自 我評估結果以及受訪者的行為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後,金賽認為大部分人顯示出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雙性戀者。很多人都會同時被雙性所吸引,雖然通常他們更偏好於某一種性別,金賽以及他的同事據此認為,只有很少的人群(5-10%)是絕對的同性戀或異性戀。此外,如果將雙性戀定義為對一種性別的偏好並不比對另一種性別的偏好更強烈,則更少的人是完全的雙性戀,雖然後來的研究暗示出金賽的研究可能誇大了人群中雙性戀的發生率,但是他連續性譜的概念卻被廣泛的接受。

總體來說,與同自己性別相同的人產生同性性行為,就其本身來說,並不必然的被認為是同性戀傾向,而僅是同性性行為。並不是所有受同性吸引或維持同性 性關係的人都認為他們自己是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一些經常發生同性性行為的人仍然認為他們是異性戀者。因此,區分同性性行為、同性性吸引和同性戀自我認 同是很重要的,它們並不一定是一致的。例如,在監獄中,或其它性別隔離的環境中,可能會引起異性戀者參與到境遇性性行為,雖然他們在外面的環境中是異性戀者。有些人從事同性性行為並不是基於其性傾向或者性渴望,比如男妓,他們有時是年輕的異性戀男性,但是他們卻通過與男人性行為賺錢

同性戀及其行為的理論研究

一對正在牽手的男同志伴侶

有些研究酷兒理論(Queer theory)的學者,最著名的是法國的哲學家米歇爾·福柯(雖然有人認為他的關於這方面的見解被後來的學者曲解了)對現代諸如「同性戀」、「異性戀」或「雙性戀」的性別定義進行反駁,認為他們不是任何存在客體,而是社會結構,即所謂的社會建構主義, 這個觀點被稱為酷兒理論。一個經常爭論的焦點是在現代社會以前的同性戀和現代社會的同性戀是不同的(現代社會中的同性戀更多由平等觀念所建構,而之前的同 性戀則由時代、性別以及社會階層所建構),批評家爭論說,雖然不同時代的同性戀者有不同的特徵,但是潛藏的現象一直存在,它不是我們現代社會的產物,同 時,儘管同性戀的表現方式與社會結構緊密相連,但它的特質卻總是穩定的、持久的。

當人們開始關注,特別是在消極意義上關注性慾望性行為的時候,性傾向的成因這個問題就自然得被提出,性傾向的成因目前還沒有定論,一般都認為性傾向可能是在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形成的,而不是由單一因素決定的。

蘇珊·布萊克摩爾則認為性傾向及其行為是由基因決定的,一種觀點認為大部分有同性戀基因的人因為社會壓力而過著「異性戀」 的生活,與異性結婚並繁衍後代,按照這種觀點,在進入資訊時代以後,認為同性戀下流低劣的人數會減少,因為人們會解決到更多的同性戀議題並逐漸接受這種現 象和群體,進而,那些攜帶同性戀基因的人也就不會按照異性戀的生活方式來安排自己的生活,生育的現象在同性戀群體中將會減少。

西蒙·列維關於同性戀男屍下丘腦的研究和Marc Breedlove關於生者的出生順序以及手指長度比例研究,都顯示出出生前荷爾蒙對性傾向決定問題上所產生的影響,前者指出男性同性戀者的女性化趨勢,後者則指出同性戀者,不論男性還是女性,都有男性化的趨勢。

作為主要文化傳播模式的「模仿」也可以用來解決與性傾向有關的一些行為,當異性戀或同性戀現象通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媒體展示在大眾面前,將會促進對性傾向的深入研究或出現模仿異性戀或同性戀行為的可能趨勢。

通常認為同性性關係在古希臘是很普遍的,但是K.J.多佛(Kenneth Dover)指出,這樣的關係並沒有取代男女間的婚姻,而是發生在之前或一起,一個成年男子會有一個未成年男子同伴,他會成為「愛者」(erastes),而較年輕的成為「被愛者」(eromenos),在這種關係中,被愛者感到渴望被認為是不適宜的,因為他還沒有男子氣概,受到慾望和尊敬的驅使,愛者會無私地奉獻所有被愛者要求的用於繁榮社會的教育。

動物界的同性戀行為

在紐約中央公園動物園羅伊與塞咯是兩隻雄性國際上廣為人知的南極企鵝,在它們成為伴侶後得到公園提供的一顆蛋,經過仔細孵化和護理,最後成功孵出幼仔。[18]

同性性行為可見於鳥類哺乳動物,比如,有人認為這種性行為與雄性社會組織以及社會支配理論有關,監獄同性性行為、軍營同性性行為等通常被認為是非同性戀或境遇性同性戀,表現出類似「支配」的特徵。

在實行母氏社會模式的倭黑猩猩群體里也能發現同性性行為;澳洲雄性黑天鵝常會兩兩結成配偶對子,或與雌性天鵝組成三人家庭以繁殖後代,雄性綿羊間有與人類相似的同性戀現象,2004年3月的一個針對雄性綿羊的研究顯示,雄性綿羊中的同性戀行為與它們大腦中一個叫做「綿羊雙性核子」的部分有關係,這項研究和其它的研究顯示動物在進行性伴侶的選擇時是根據其腦部存在的差異,而並非通常所認為的動物性別差異。

文化

同性戀者因爲其身為社會少數族群而產生一些區別其他社會群體的次文化。通常這種文化也擴展的包括雙性戀變性者或者跨性別者。其中對於同性戀者來説,比較重要的項目包括彩虹旗粉紅三角形驕傲遊行同性戀運動會等等。

改變同性戀性傾向

去同性戀」("ex-gay")是改變同性戀者性傾向的運動或組織,以基督教信仰為基礎,輔助在同性戀性傾向上掙扎的人士;為決定改變性傾向的同性戀者,提供幫助和輔導。這些組織相信通過勸導、祈禱或其他的方式來使同性戀轉變成爲異性戀或者離棄同性戀。

心理學界對去同性戀的可行性,意見並不統一且有爭議。

美國精神醫學學會於 1973年把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中去除。反對同性戀去病化的組織,宣稱APA是在經過同性戀權利組織的多次遊行示威,及受 到一個由「全國男女同性戀者工作小組」(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發起的民意調查結果所影響(投票結果為5,834贊成刪除,3,810反對)後,才去除的。這班人認為,「美國精神病協會」基於這兩方面的因 素,而令一些因「心理失調而造成同性戀」的「非自願性」同性戀者失去變成異性戀者的機會,是不合符科學的[19]

但是在美國精神醫學學會1998及2000年的對性向治療的公開表態宣言(Position Statement)提到1973年精神病學協會審核相關資料後判定,同性戀無法定義為心理疾病,在1987,ego-Dystonic Homosexual(自我矛盾性同性戀)亦以同樣原則,不包含在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20]

美國精神醫學學會指出「目前尚沒有足夠的科學研究證實改變性傾向的治療安全或有效」[21]。有一些經歷過改變性傾向療法的人表示,試圖改變性傾向有潛在性的危害。[22][23][24][25][26]

卻有相反結論的研究報告指出,性傾向在生命前期「可以改變」,[27]美國同性戀研究及治療全國協會聲稱花了兩年時間研究860位決心改變同性戀傾向的人,結果發現他們多數都能成功改變性傾向。

1994年,Douglas Haldeman批評過去部分改變性傾向的研究報告都充滿異性戀的偏見:[28]

  1. Douglas Haldeman聽聞部分聲稱已改變性傾向的人並沒有真正改變;
  2. 過去的研究方法不嚴謹,不可靠;
  3. 即使真有改變,亦只是發生在雙性戀者身上;
  4. 個別聲稱已改變性傾向者之後仍然有被同性性吸引。

不過,有批評者認為Haldeman的論據有問題:

  1. Haldeman的「聽聞」可靠性不肯定,亦有以偏概全之嫌;
  2. 即使部份五十至七十年代的研究方法不嚴謹,亦不能全盤否定部分已真正改變的人的證據。而且近年研究已趨嚴謹;
  3. Haldeman認為改變只可發生於雙性戀者是沒實證根據的;這只是出於他個人的信念;
  4. 有研究顯示不少同性戀者的性傾向可獲得持續一生之改變。雖然個別人士之後仍被同性性吸引,但也不須因而否定性傾向改變的輔導效果,正如戒酒毒輔導一樣。[29]

1997年,美國心理學會表 示,人類不能選擇作爲同性戀或異性戀,而人類的性傾向不是能夠由意志改變的有意識的選擇。協會更進一步表示:事實上,有很多同性戀者生活得很成功和幸福, 但是一些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可能會試圖通過療法改變自己的性傾向,有時這是受到家庭成員或宗教團體施加的壓力所致。但事實是,同性戀不是一種疾病,因此也 沒有必要進行治療,而且也是不能改變的。美國心理學會亦表示:臨床經驗表明,那些試圖尋找轉變療法的人通常是因爲社會的偏見所造成的內在同性戀恐懼症所致。而那些能夠正面接受自己性傾向的男女同性戀者能比那些不能接受自己性傾向的人獲得更好的自我適應能力。[30]

可是,一些「美國心理學會」、「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及其他心理學會的會員卻認為,「美國心理學會」是受到政治壓力而作出不正確決定,如「美國心理學會」前主席(1985年度)Robert Perloff就批評「美國心理學會」是變相支持同性戀:

  1. 現有的研究並未全面;
  2. 若同性戀當事人真的想改變性傾向,應該首先尊重和聆聽他們的意願;
  3. 美國心理學會的主張將會阻礙未來有關的研究。

1998年Warren Throckmorton於The Journal of Mental Health Counseling發表文章,回顧了過去83份比較優秀的性傾向改變治療研究,總結認為:「幫助渴望改變性傾向者的努力有效。該等治療可在合乎倫理的情 況下進行。」[31]

1999年11月,美國心理學會及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等機構發表報告,指改變性傾向會引致焦慮和罪惡感,成功改變的可能性亦幾近零。[29]

隨即,美國精神醫學學會會員中幾位精神醫學博士卻聯署反對學會的看法,[32]指出:

  1. 委員會認為治療無效是帶有誤導性的,因許多支持治療效果報告被忽略;
  2. 指治療具傷害性的聲明是錯誤的;
  3. 委員會針治療所作的負面宣告剝奪了受美國憲法所保障的精神科醫生執業自由。

該幾位精神醫學博士舉出1994年Houston MacIntosh的一個大型而嚴謹的研究,285位精神分析師分析過1215位同性戀者,結果有23%由同性戀變成異性戀。[33]

2001年羅伯特·斯皮策博 士公佈最新近的研究結果。該研究有200名被參與治療者,參與者必須乎合入選要求:(1)在程度上至少有60%的同性戀;(2)過去五年曾參與過類似治 療,轉變程度最少少10%。在這些參與治療者中,參與的原因如下:85%的男同性戀者和70%的女同性戀者感到同性戀生活在情感上不夠滿足;79%覺得有 宗教信仰衝突;(三)67%男同性戀者和35%女同性戀者渴望結婚或維持本已有的異性婚姻[34]。Robert Spitzer發現他們接受輔導後,性傾向顯著改變,抑鬱及沮喪程度顯著下降。但於2012年4月11日,Robert Spitzer博士決定把他當時2001年所做的研究及其結論收回,其後在網上發表一短片,指當時他在研究的過程中犯下頗嚴重的錯失,引致錯誤理解所得的 研究數據,並得出錯誤的結論,所以決定收回當年的研究,並公開致歉。影片[2] Spitzer博士指出,當年他的研究對象均經由提供性向治療的組織轉介,這些研究對象都曾接受這類組織所提供的性向治療服務,但Spitzer博士當年 卻並未有對這些研究對象的可信性作評估。博士解釋,當年他詢問這些研究對象,他們經過性向治療後是否有從同性戀變為異性戀,但博士卻並未能知道,這些對象 是否自我欺騙,又或說謊,所以Spitzer博士總結他2001年的研究結果並不成立,並必須收回當時所做的研究。可惜Spitzer博士對收回研究的決 定,並未獲部分提供性向治療服務的組織所歡迎,而這些組織卻繼續引述該研究,博士對此表示感到不幸,同時指責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博士更點名批評美國國家同性戀研究及治療協會濫用2001年他的研究及其結論,並希望該協會可以停止這種行為。

除了公開致歉和收回他所做的研究,以及指責部分提供性向治療服務的組織,Spitzer博士同時在網上發表的短片中強調,同性性傾向是不能被改變的,嘗試去改變的措施都只會帶來失望和傷痛,並寄語同性戀者要積極面對自己的性向,以便讓自己活得更自在。[35]

信仰的因素,在調查回答上並沒有完全誠實,或對自己未深入或不敢深入了解。[36][37][38]

於2012年5月17日,世衛註 美洲的辦事處,泛美洲衛生組織,就性向治療和嘗試改變個人性傾向的方法,發表一份用詞強烈的英文聲明《為一種不存在的疾病治療("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聲明強調,同性戀性傾向仍人類性向的其中一種正常類別,而且對當時人和其親近的人士都不會構成健康上的傷害,所以同性戀本身並不是一種疾 病或不正常,並且無需要接受治療。世衛在聲明中再三指出,改變個人性傾向的方法,不單沒有科學證據支持其效果,而且沒有醫學意義之餘,並會對身體及精神健康甚至生命形成嚴重的威脅,同時亦是對受影響人士的個人尊嚴和基本人權的一種侵犯。世衛亦 藉發表該聲明提醒公眾,雖然有少數人士可以能夠在表面行為上限制表現出自身的性向,但個人性傾向本身一般都被視為個人整體特徵的一部分和不能改變;所以, 是十分重要的去,阻止採用那些視同性戀為「偏差」或「選擇」並且因而可以透過「意志力」或「治療」去改變的理論。聲明內容同時譴責提供性向治療的醫護人 員,是把他們自己與社會偏見看齊,並且反映他們對個人性傾向和性健康議題的絕對無知。世衛亦提醒各國的醫護人員,如果向同性戀者指出他們是患上「缺陷」並且需要尋求改變,是等同於違反醫學道德的第一道原則:「首要的事,不要造成傷害(First, do no harm)」。[39]世衛同時透過聲明呼籲各地政府,應強烈反對當地的診所和醫院提供性向治療,並應立法懲處或制裁提供性向治療的醫療機構。世衛並且建議各地政府應多向公眾進行個人性向教育,以消除公眾對同性戀者的性傾向歧視。[40]

社會態度

各國法律認可同性戀現狀
同性戀合法
  承認並登記同性婚姻關係
  承認其他形式的同性伴侶關係
  承認外國同性婚姻証書但在本國不登記
  國家承認但地方未承認
  不提供任何同性關係的註冊登記
同性戀非法
  言論及結社自由受法律限制
  輕度處罰或法定刑罰未實際執行
  重度處罰
  終身監禁
  死刑

不同社會對待同性戀的態度因時地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別。從承認同性婚姻到完全禁止;從接受同性戀到視同性戀為一種罪惡,並處以死刑。

很多國家不阻止承諾年齡以上,非親屬關係的人們發生自願的性行為。而有些地方更進一步承認同性戀擁有與異性戀同等的權利和保障,包括婚姻。但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則嚴格限制所有公民只維持異性戀關係。同性戀關係是非法行為並會受到最高至死刑的懲處。這些地方包括一些原旨主義穆斯林地區,例如奈及利亞的部分地方。

另一方面就算是承認同性戀合法地位的西方國家,歧視和欺負同性戀人士的事件也時有所聞。而一些國家雖然法律並無將同性戀列為非法對象,但卻也沒像西方那樣利用法律來保障其人權,導致同性戀人士只能在社會底層掙扎或苦無沒有幫助他們解決困境的管道。換言之同性戀人士要得到社會全方面認同的路還很長。

其它觀點

愛滋病首次在同性戀群體中被發現和確認時,同性戀者曾一度被認爲是愛滋病的源頭,並被社會的一些保守人士認爲是上帝對同性戀的懲罰。

同性戀者有時也成爲政府轉移注意的替罪羔羊,比如在二戰期間納粹德國對同性戀者的屠殺。[來源請求]1950年代美國的紅色恐怖期間,在麥卡錫主義下的美國,對同性戀者的迫害。[來源請求]

反對者

反同性戀基督教徒在驕傲遊行上抗議。2007年,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

在反對同性戀的態度中,有一種稱爲「恐同症(Homophobia)」,所謂的恐同症也 就是對同性戀抱持偏見、歧視,厭惡同性戀的的一種心理,1972年George Weinberg於《Society and the Healthy Homosexual》一書中定義恐同症為「畏懼跟同性戀沾上關係」,恐同症並不是僅發生於異性戀身上,也會出現在同性戀者,如美國的政治人物麥卡錫胡佛,為掩飾自己的性傾向,反而對同性戀進行大規模肅清,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WHO) 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法國學者Louis-Georges Tin遂發起每年5月17日為國際反恐同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簡稱IDAHO)以降低對同性戀的歧視。但恐同症並不是真正的精神病,只是同性戀社會運動人士政治上的標籤,有人形容從前同性戀者 被標籤,今天情況卻相反: 質疑及反對同性戀的人被標籤。於是,有第三班人走出來,認為在多元社會中,雙方都不應被歧視及標籤,(如香港性文化學會等) 但因立場較中立,也遭到同性戀社運人士把他們歸類為恐同症。

法律

直到19世紀,很多接受了拿破崙法典的地區,並沒有明確禁止同性性行爲,但是很多採納了英國習慣法系統的國家,則保留了反雞姦條例並處死同性戀者,這種情況一直沿襲到19世紀末。

到了20世紀,隨著同性戀權利的興起,作爲公民權利的一部分,以及學術機構對性行爲的研究而產生的酷兒研究的出現,使得媒體上出現了同性戀形象,並改變了社會對同性戀的認同程度。

英國沃芬敦報告是西方國家對同性戀合法化的轉折點,很多西方文明國家現在已經對同性戀或同性戀行為進行了合法化。一系列的歐洲國家,例如荷蘭德國等已經改變法律或者允許同性婚姻或者在法律上認可長期的同性戀關係;一些國家開始允許同性戀伴侶收養子女。而公開承認是同性戀、雙性戀或過去曾經進行過同性性行為的政治家的人數也在上升。這包括了前英國國防秘書附屬梅傑(John Major)、波蒂略(Michael Portillo);公開的同性戀政治家大衛·諾里斯(David Norris)是愛爾蘭參議院議員;而現任以及前任愛爾蘭總統瑪麗·麥阿里斯(Mary McAleese)和瑪麗·羅賓遜是愛爾蘭同性戀法律改革運動(Campaign for Homosexual Law Reform)的創始人。這個組織曾在愛爾蘭對同性戀合法化過程中起重要作用。

對同性性行爲立法和合法化,以及同性婚姻和無性別詳述的公民結合是同性戀權力活動家的主要目標,以保護同性戀伴侶和家庭。

最近幾年,一些地區放鬆了或取消了歧視同性戀的法律,包括雞姦法和禁止同性戀參軍的條例。

1951年,保加利亞合法化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性行爲,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則於1961年通過,在英國(英格蘭威爾斯),1967年把21嵗以上成年人自願的同性性行爲合法化,蘇格蘭在1980年跟進,北愛爾蘭則於1982年跟進,承諾年齡在1994年從21嵗下降到18嵗,並於2000年在大不列顛調低到16嵗和北愛爾蘭的17嵗,使同性性行爲的承諾年齡與異性性行爲的承諾年齡一致。

美國,這個趨勢在2003年6月26日達到頂峰,當時美國的最高法院在勞倫斯對決德克薩斯州的判決中認為,美國州憲法中把兩個成人間私人的、非商業化的性行動(包括同性性行動)判為犯罪是違反憲法的(參見雞姦法),並廢除了全國的雞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各版中均沒有明確將同性戀定為犯罪的條文,但在1996年以前曾出現過依照刑法中「流氓罪」條文將同性性行為者判刑的案例。 1996年被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新刑法對流氓罪的內容給予了更為明確的解釋,其中並不包括同性性行為。據此可以認為同性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 經完全被非罪化。但由於大多數中國人對同性性行為仍然持反感態度,且並無法律明確聲明要保護同性戀者的合法權利,所以同性戀者在社會上仍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視與欺壓。但社會大眾(特別是年輕一代)對待同性戀態度的總體趨勢是越來越寬容的[41]

2009年7月印度德里的高等法院裁決,在彼此同意的狀況下,兩個同性成年人進行性行為不是刑事犯罪。此一裁決推翻了已經有148年歷史、英國殖民時代留下的法律,認為同性戀是「違反自然的罪行」。以前同性戀行為可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不過,上述國家的趨勢並不是在世界上所有國家都一樣的。在一些國家,雞姦仍然被認為是犯罪行為,目前較不接受同性戀及對同性戀者判處有期徒刑極刑的國家,普遍分佈於回教地區的非洲西亞南亞等地區。其中有期徒刑包括在孟加拉不丹馬爾地夫新加坡烏干達、法屬蓋亞那,而更嚴重的死刑刑罰包括在阿富汗伊朗巴基斯坦茅利塔尼亞奈及利亞蘇丹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以及葉門。同性戀在這些國家中仍然會被判以極刑,也是最極端的例子。

宗教

許多宗教同性戀問題發表聲明,不同的宗教,甚至是宗教中不同的教派對待同性戀有著不同的的態度。但從總體上看,大多數的亞伯拉罕宗教反對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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