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制(英語:Monarchy)是國家元首為世襲君主的政體由單一國家領袖行使名義上或是絕對的政體權力,通常為世襲制,且為終身任期[1]。從發展史上,羅馬帝國和阿拉伯帝國時期,其王國多為絕對君主制,和現代國家不同。隨著征服和被征服,很多演變為現代國家,並由此形成當今各種政治體制的國家,如君主立憲制的英國及部分君主制(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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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制的承襲 [編輯]
世襲君主制 [編輯]
世襲君主制,是君主制政體的最常見形式。世界上大多數現存及曾經存在的君主制國家採用這種政體。與其相對的制度是選舉君主制。
在世襲君主制制度中,所有君主來自於同一個家族,王位在家族內部從一個成員傳給另一個成員(通常是父傳子,也有可能是兄傳弟、叔傳侄等等)。世襲系統有政權穩定、延續性好和可預測的優點,這來源於家族成員之間的忠誠和親和力。
舉例來說,當一位世襲君主去世或退位後,王位通常會傳給下一代的直系血親,如他或她的孩子,而且往往是較年長者。當這個孩子死了,王位將再傳給他的孩子;如果此人絕嗣,則會傳給他的兄弟、姐妹、侄子或其他親屬。為了維持這種體系,世襲君主制常常需要以法律形式制定一個明確的繼承順序,以決定一位君主去世之後,誰有最優先的權利成為下一位君主。現代的世襲君主制國家所採用的繼承順序通常基於長子繼承權,但也存在著其他的繼承體系,如最年長男性親屬繼承、在世君主指定繼承和交替繼承,這些體系在以前的君主制政體中應用得更為普遍。
歷史上存在過多種繼承體系,它們的區別主要集中在女性是否可以擁有繼承權。在父系繼承製中,繼承權由男性獨佔,女性沒有權利繼承,而且她們的男性後代也無權繼承。把這種制度體現得最為典型的是古法蘭克人的薩利克法典。但薩利克法典的本意並非剝奪婦女的繼承權,而是避免土地由於婦女結婚落入村社之外。與之相對的,有些繼承體系就允許女性成為繼承人。
選舉君主制 [編輯]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有些選舉君主制實際上是世襲君主制,例如所有候選人只能來自一個家族時。這在許多古代國家中出現過,常常是由真正的選舉君主制轉化而來的。一種常見的情形是,君主在自己尚在位時就利用權力和影響使其親屬(如兒子)被「提前」選舉為下一任君主。另一種情況是,某個家族歷史上有多位成員被選為君主,逐漸積聚了強大的勢力,以致他們最後可以壟斷王位(因為沒有人敢於選舉該家族之外的人)。
在中世紀晚期的歐洲,許多國家在名義上是選舉君主制,然而該國的王位實際已由一個家族把持了數世紀之久。這種情況可以稱為「偽選舉君主制」,它只在官方上有一個選舉的形式,而在本質上王位是世襲的。在步入近代之後,這些「偽選舉君主制」的國家大多數變成了真正的世襲君主制。
君主制的執政方式 [編輯]
絕對君主制 [編輯]
絕對君主制是一種獨裁的政治體制和政府形式(政體),統治者君主(常稱皇帝或國王,女性稱女皇或女王)擁有統治國家和臣民自由的所有權力,而沒有法律或法定的程序告訴君主如何行使權力,但是君主的行為可能會受到某些宗教或傳統的限制。
君主制是一種專制政體, 君位採用世襲方式產生。在君主獨裁製中,君主擁有最大的,一般來說無上的權利。大多數獨裁的君主是世襲的,少數是選舉出來的(比如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有時,在君主獨裁製中君主不僅是世俗的首領,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領。
絕對君主制在中文常常叫做君主專制政體,很容易與東方的皇權專制主義混淆。
君主立憲制 [編輯]
君主立憲制是相對於君主獨裁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共和政體。其特點是國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國王、大公等等,教宗有時也被看做是一個君主)。與其他國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終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這是君主與一些其他元首如獨裁者的一個區別,一般獨裁者將自己定義為公民的一員,但出於客觀需要他必須掌權為國家服務),往往君主屬於一個特別的階層(貴族),此外世襲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個特點(不過在這一點上也有例外)。
君主雖然是國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權利與產生的方式,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利範圍也各不相同。
君主立憲制的歷史 [編輯]
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領(歐洲中世紀前的日耳曼人、哥德人、汪達人等,中國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紀初)往往是世襲和選舉混合出來的。一般歷史學家認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從這些首領制度中產生的。歐洲游牧民族從羅馬末期民族大遷移到中世紀君主獨裁國家的建立被比較完善地記錄下來了。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假如不將教宗列入計算)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確地規定。這樣君主的權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擁有很大權利(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立憲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斯登;君主的權力受限制,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者,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亦有立憲君主,例如:英國國王擁有一定特權。例如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但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
虛君共和一詞的考據 [編輯]
現代國家從神權邁向民主化過程中,有共和制與君主立憲制的兩種選項。中文「虛君共和」為梁啟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憲制時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當時革命黨支持的共和制競爭公共性:
《新中國建設問題》1911年10月—11月
虛君共和又稱虛位元首制。
二元君主制和議會君主制[2] [編輯]
由於各國對君主權力的不同限制,又可以分為二元君主制和議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下的君主,其權力較大,憲法由君主欽定,君主獨立於議會,議會對君主的行政權沒有約束,君主有權任命內閣,甚至任命部分議員,可以否決議會的決議,甚或解散議會。這種政體一般多產生在資本主義發展較晚的國家,如摩洛哥、約旦、沙烏地阿拉伯,一戰前的德國和二戰前的日本也是這種政體。
二元君主制 [編輯]
二元君主制,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於近代歐洲現代化,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便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的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的確認,在後世理解是因為公民社會和理性主義發達的結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獨立於營利事業原則外運作,而專注於國防和外交事務。
但在較後才開始現代化的歐洲國家,為了擴張政府權力又為了吸納社會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為了晉身政府層面加強其運作,於是一部分君主制國家在統一和獨立的同時,編成了憲法成立議會,但和「虛君共和」相反是「虛位議會」制度。
一般認為二元君主制是原型是16世紀的波蘭立陶宛聯邦,但成熟於拿破崙時代的法國,是當時拿破崙因戰爭需要而稱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國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產物。而且受到十九世紀中歐洲推廣,如德國和義大利統一後憲法所仿效。並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啟蒙時代的誠虔信仰的非歐洲社會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維新甚至巴列維王朝時代(回教革命前)的伊朗。
但在實踐上二元君主制,因為無法同時兼顧君主和議會權力之爭,往往淪為了第三方的武裝革命或政變的犧牲品,如戰時的日本和義大利或後來的伊朗等,被認為是權責不明的制度。所以現在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國家較少,通常只是限於指某些中東君主制國家。
議會君主制 [編輯]
議會君主制下的君主權力受到嚴格限制,君主通常只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議會才是國家權力中心。政府內閣由議會的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產生,向議會負責,如果內閣失去信任,或者集體辭職,或者解散議會重新選舉。例如英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典、挪威、丹麥、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西班牙、日本、泰國、馬來西亞。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制國家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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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上現代罕見真正的君主專制國家,但仍然有一些國家,憲法徒具形式或君主權責不明,可以稱為二元君主制。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制國家 [編輯]
亞洲 [編輯]
君主專制國家 [編輯]
國名 | 國家元首 | 照片 | 政府首腦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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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萊和平之國 | 蘇丹:哈吉·哈桑納爾·博爾基亞 | 蘇丹本人兼任 | 蘇丹兼任首相、國防大臣和財政大臣 | |
沙烏地阿拉伯 | 國王: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齊茲·阿勒沙特 | 國王本人兼任 | 規定國王兼任內閣首相(大臣會議主席) | |
阿曼蘇丹國 | 蘇丹:卡布斯·本·賽義德 | 蘇丹本人兼任 | 蘇丹兼任首相和國防、外交、財政大臣 |
君主立憲國家 [編輯]
國名 | 國家元首 | 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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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 最高元首:蘇丹端姑阿都哈林 | 首相:納吉·阿都拉薩 | 1957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柬埔寨王國 | 國王:諾羅敦·西哈莫尼 | 首相:洪森 | 1993年 | ||
泰王國 | 國王:蒲美蓬·阿杜德 | 總理:英祿·西那瓦 | 2007年 | ||
不丹王國 | 國王:吉格梅·凱薩爾·納姆耶爾·旺楚克 | 首相:吉格梅·廷里 | 2007年 | ||
巴林王國 | 國王:哈馬德·本·伊薩·阿勒哈利法 | 首相:哈利法赫·本·舒曼·阿勒哈利法 | 2002年 | ||
約旦哈希姆王國 | 國王:阿卜杜拉二世 | 首相:阿德南·巴德蘭 | 1952年 | ||
卡達國 | 埃米爾:哈馬德·本·哈利法·阿勒薩尼 | 首相:哈馬德·本·賈西姆·本·賈比爾·阿勒薩尼 | 2003年 | ||
科威特國 | 埃米爾:薩巴赫·艾哈邁德·賈比爾·薩巴赫 | 首相:納賽爾·穆罕默德·艾哈邁德·薩巴赫 | 1962年 | ||
日本國 | 天皇:明仁 | 內閣總理大臣:安倍晉三 | 1946年 |
歐洲 [編輯]
國名 | 國家元首 | 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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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女王 :伊莉莎白二世 | 首相:大衛·卡麥隆 | 1688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挪威王國 | 國王:哈拉爾五世 | 首相:延斯·斯托爾滕貝格 | 1814年 | ||
瑞典王國 | 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 | 首相:弗雷德里克·賴因費爾特 | 1974年 | ||
丹麥王國 | 女王:瑪格麗特二世 | 首相:赫勒·托寧-施密特 | 1953年 | ||
荷蘭王國 | 國王:威廉-亞歷山大 | 首相:馬克·呂特 | 2011年 | ||
比利時王國 | 國王:阿爾貝二世 | 首相:伊夫·萊特姆 | 1831年 | ||
盧森堡大公國 | 大公:亨利 | 首相:讓-克洛德·容克 | 1868年 | ||
西班牙王國 | 國王:胡安·卡洛斯一世 | 首相:馬里亞諾·拉霍伊 | 1978年 | ||
安道爾公國 | 大公: 1、法國總統:弗朗索瓦·奧朗德 2、烏赫爾主教:霍安·恩里克·比韋斯·西西利亞 |
首相:馬克·福爾內·莫爾內 | 1993年 | ||
摩納哥公國 | 親王:阿爾貝二世 | 首相:讓-保羅·普魯斯特 | 1911年 | ||
列支敦斯登公國 | 大公:漢斯·亞當二世 | 首相:歐特馬·哈斯勒 | 1862年 |
非洲 [編輯]
國名 | 國家元首 | 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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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索托王國 | 國王:萊齊耶三世 | 總理:Pakalitha Mosisili | 1993年 | ||
摩洛哥王國 | 國王:穆罕默德六世 | 總理:阿巴斯·法希 | 1962年 | ||
史瓦濟蘭 | 國王:恩史瓦帝三世 |
美洲 [編輯]
國名 | 國家元首 | 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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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史蒂芬·哈珀 | 1982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巴哈馬聯邦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Perry Christie | 1973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鮑德溫·斯潘塞 | 1981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巴貝多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歐文·亞瑟 | 1966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貝里斯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賽義德·威爾伯特·穆薩 | 1981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聯邦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登齊爾·道格拉斯 | 1983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聖露西亞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史蒂芬遜·京 | 1979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拉夫·岡薩維茲 | 1979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格瑞那達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蒂爾曼·托馬斯 | 1974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牙買加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波西亞·米勒 | 1962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大洋洲 [編輯]
國名 | 國家元首 | 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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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加王國 | 國王:圖普六世 | 總理:費萊蒂·塞韋萊 | 1970年 | ||
澳大利亞聯邦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茱莉雅·吉拉德 | 1986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紐西蘭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約翰·凱伊 | 1987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邁克爾·索馬雷 | 1975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吐瓦魯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Apisai Ielemia | 1978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索羅門群島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梅納西·索加瓦雷 | 1978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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